來源:金融界 時間:2021-12-10 18:09:14
金融界12月10日消息 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增量業務規模須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其中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分別計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規?!苓`約率系數×持續合規系數×最近3年年末該證券公司存量合約融資余額平均值。其中,違約率系數具體數值如下: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2%以下的,系數為0.6;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超過2%且低于10%的,系數為0.3;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10%以上的,系數為0。
以下為新規要點:
第二章增量規模管理
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增量業務規模須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
第六條本所按以下公式計算結果對證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進行監測,其中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分別計算:
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規?!苓`約率系數×持續合規系數×最近3年年末該證券公司存量合約融資余額平均值其中,違約率系數具體數值如下:
(一)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2%以下的,系數為0.6;
(二)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超過2%且低于10%的,系數為0.3;
(三)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10%以上的,系數為0。
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是指證券公司最近3年新增且未了結違約合約初始交易金額,占其最近3年新增合約初始交易總金額的比例。證券公司最近3年沒有新增合約的,違約率系數以0.3計算。違約合約是指上一年末,逾期90天以上或履約保障比例連續5個交易日以上低于平倉線的合約。
持續合規系數具體數值如下:
(一)持續合規開展年限為3年以上的,系數為1;
(二)持續合規開展年限超過1年且不足3年的,系數為0.7;
(三)持續合規開展年限為1年以內的,系數為0.3。
違反《業務辦法》或本指引規定,被本所采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自采取措施或紀律處分之日起,重新計算持續合規開展年限。
第三章融入方、融出方管理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的還款能力和經營情況,針對其債務償還、對外擔保、業績承諾、違法
違規及司法訴訟等情況,形成評估意見。第十二條融入方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其還款來源、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結構、資產變現能力等情況,由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事先出具專項意見,并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或其授權的由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的跨部門業務決策機構審議同意:
(一)新增初始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公司股份數量50%的;
(二)新增初始交易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公司股份數量70%的;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計算本條規定的質押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關注相關股東一致行動人的質押數量、持股數量。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新增初始交易后,單一融入方累計股票質押回購融資余額(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和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合并計算)占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對其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實施同等的融入方適當性管理、標的證券管理等標準,防范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時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
第四章標的證券管理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關注標的證券的估值、價格波動、流動性,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的業績、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質量、控股股東變動、退市風險、違法違規等情況。
第十六條以減持受限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為標的證
券的,證券公司應當關注標的證券處置的風險。
第十七條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標的證券風險出具專項意見,并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或其授權的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的跨部門業務決策機構審議同意:
(一)自質押之日起至法定或承諾解除限售之日超過半年的;
(二)融資期限超過一年的;
(三)質押股份具有潛在業績承諾補償義務的;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做好交易風險前端的檢查控制,新增初始交易后,單一標的證券累計股票質押回購融資余額(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和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合并計算)占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五章融入資金用途管理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合規部門應當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進行合規審核。證券公司應當持續跟蹤《業務協議》約定的資金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有效督促融入方進行整改,并根據協議約定進行處理。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個月報告其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融入資金被用于項目投資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情況、投資回收期等。
第二十一條融入資金被用于為融入方提供流動性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狀況等。
第二十二條融入資金被用于融入方并購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并購對象的行業狀況、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并購項目產生的現金流與債務的匹配程度等。